物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调整物业收费标准算数吗?物业公司被解聘后赖着不走,还能不能继续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不能证明房屋已交付的,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吗?8月2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典型案例,从法律角度对这些常见的问题给出了答案。
统计显示,今年1月至7月,广东全省法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收案6.5万宗、无极4平台代理结案5.8万宗,调解成功4.2万宗,调解成功率达七成。
【部分案例】
物业公司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物业收费标准
广州某物业公司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区物价局有关收费标准批复及《关于停车收费调价的通知》,于2014年9月1日将小区车位管理费由原来的30元/月上调至60元/月。小区业主高某按照该标准支付一段时间后提起诉讼,要求某物业公司按照原收费标准计收车位管理费并退回超额收取的费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调整物业收费标准应符合法定程序,但某物业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2014年9月1日调价前已按照规定完成了包括调价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等调价程序。该公司在2018年对2014年调价进行相关说明并收集支持表决票不符合规定,无极4平台代理不应认定为其已就调价完成了主要程序,故某物业公司的调价不符合程序,不应支持。
法院说法
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依法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人主张上调物业费的,应举证证明其已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调价程序。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公司赖着不走无权收费
案涉小区经“双过半”(即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业主表决同意解聘某物业公司,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新的物业公司。经业委会通知,某物业公司一直拒不退出、移交。另案生效判决确认业委会解聘某物业公司的决定有效,又一个另案生效的判决判令该公司撤离案涉小区,但某物业公司一直拒绝撤出,直至法院强制执行才搬离。此后,某物业公司起诉要求曾某等业主支付其撤场前的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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