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按24%支持银行利无极4总代理收益息罚息,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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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黄鑫宇)11月12日,无极4总代理收益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温州中院”)官方公号发布《温州中院终审: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等金融纠纷 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推文。温州中院对此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就平安银行(000001,股吧)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一审判决,做出了纠正。值得关注的是,法院明确提出,持牌金融机构的金融纠纷,不适用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日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就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4倍利率对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进行调整。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今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

温州中院二审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无极4总代理培训 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故一审判决将本案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参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LPR4倍(当前为15.4%)进行调整,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另外,温州中院补充道,“在本案一审受理时,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来自温州中院的人士介绍,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在二审上诉时请求,根据合同约定,案涉贷款的月利率为1.53 %,无极4总代理 即年化利率为18.36%;贷款逾期后,如按合同约定的月息加收50%标准计收罚息,则逾期利率达到年化27.54%。本案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请求,均主张按月息2%即年化24%计收案涉贷款利息,因此,温州中院认为,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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