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宣判: 无极4总代理培训贷款机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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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4日,无极4总代理培训 上海金融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二审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贷款机构在贷款合同中负有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因贷款机构未披露实际利率而收取的超过合同约定利率的部分利息应予返还。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涉及的贷款业务发生在2017年,为何会适用于今年刚刚开始施行的民法典?这里就涉及民法典的溯及力问题。这个案件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合同年率条款的理解及效力认定问题,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专门作出了规定“民法典施行前订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涉及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无极4总代理收益 适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金诚同达上海办公室合伙人陈婷婷律师对记者表示,这就意味着,即便是民法典实施前发生的贷款业务,只要涉及格式条款的效力评判,都将适用民法典的对应条文。而实务中金融机构使用的贷款业务合同多为格式合同,这也是这个案件需要引起注意的主要原因。

同样存在“法不溯及既往”争议的,还有此前民间借贷案件利率保护上限调整为4倍LPR的司法解释,业界关注在去年8月司法解释出炉之前贷款业务的利率保护上限认定问题。在2020年12月31日,无极4总代理 最高法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修正案,对民间借贷利率上限规定进行了“新老划断”——修改后的第三十二条明确,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贷款机构需“明码标价”

具体案情是,2017年9月,田某、周某和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签订《贷款合同》,约定田某、周某向中原信托借款600万元,贷款期限8年。贷款利率具体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平均年利率为11.88%。还款方式为分次还款,《还款计划表》载明每月还款本息额和剩余本金额。

根据合同约定,田某、周某按期归还了15期本息。随后,田某、周某提前还款,实际支付本息740余万元。田某、周某认为实际利率高达20.94%,远高于合同约定的11.88%,且中原信托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从未披露过实际利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原信托退还多收的利息88万余元以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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