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是全球正在面临的系统性挑战,其可能导致极端天气、海平面上升和生态系统破坏等严重威胁人类长久生存的重大灾难。2006年,前法国总理维尔潘、前欧盟环境局秘书长洪特雷斯等人将边境调节税理论引入碳排放领域,无极4最大总代理 初衷是希望欧盟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以通过国际贸易约束机制来缓解气候变化以及低碳国面临的产业竞争劣势。近年来,碳关税逐渐成为全球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议题。欧盟在2020年发布的气候新政(The Green Deal)中,明确提出将通过碳边境调节机制来推动全球落实减排责任;拜登政府提出的清洁能源改革和环境中立计划也包括碳关税提议;世界银行和OECD等国际组织多次发布报告,评估碳关税在气候成本内生化方面的积极作用。作为全球最大的贸易国,任何潜在的碳关税方案都会对我国经贸形势、金融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碳关税存在法理争议,如实施将对全球经贸产生系统性影响
碳关税与世贸组织(WTO)精神相违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44)第3条要求,缔约国对“同类产品”的关税不能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高于国内税。WTO对“同类产品”的认定主要基于最终用途和物理特征两个方面,目前并不存在“高碳”或“低碳”的区分标准。从该角度看,无极4总代理是谁 任何以碳排放为理由的关税都与WTO精神相违背。过去一段时间,基于环境理由的关税征收依据主要来自于GATT第20条,豁免条款的两条附加条款:“本协议不得被解释为阻止缔约国采取或执行下列措施:(b)维护人类、动物、植物生命或健康的必要措施;(g)对未来可能枯竭资源的保护措施,同时国内必须对相关生产和消费作出限制。”上述条款的法律解释空间较为宽泛,DSB(WTO争端解决实体)主要根据征税国是否基于善意这一模糊性原则来判定是否为不合理的歧视性关税。《巴黎协定》强调责任平等,发达国家需提供资金、技术支持来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减排目标,单方面通过加税手段“惩罚”进口国的行为显然违背了DSB的善意原则,GATT的豁免条款无法为碳关税提供法理支持。
碳关税须依托于统一行动的“气候俱乐部”。单一国家对外加征碳关税的行为无异于贸易制裁,可能会遭遇对等反制。早些年,全球气候治理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等“自上而下”模式为主,市场调节机制不够完善,无极4总代理帐号 被部分学者批评存在碳泄露、碳转移和效能不足等缺陷。“气候俱乐部”是俱乐部理论在全球气候治理领域的延伸,要求俱乐部内部成员国提供一定的排他性收益。201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诺德豪斯提出,由于气候变化具有公共品特征,应当对“搭便车”的非俱乐部成员国实施关税惩罚,是理论界支持碳关税的重磅发声。当前已经存在的气候俱乐部(涉及气候议题的国际会谈机制即可认定为广义的气候俱乐部)有几十个,但基于国家层面、具有统一执行力、影响力较大的主要是G7、G20和MEF(能源与气候问题主要经济体论坛)。美国总统拜登上任第一天便宣布返回《巴黎协定》,主张利用传统盟友重塑大国博弈格局。由美欧日牵头、多国参与成立“气候俱乐部”,并对俱乐部以外国家征收碳关税具有一定的可能性。
碳关税将对全球经贸形势产生系统性影响。分工精细化背景下,全球供应链产业链变得更加敏感和脆弱,碳关税将对全球经贸形势产生系统性影响。一是重塑全球产业竞争力。碳关税将使高碳排放厂商处于竞争劣势,原本产品竞争力较弱但东道国总排放水平较低的厂商将因此受益。竞争格局的改变将引导全球供应链从高碳国转向低碳国。二是将导致全球化石能源市场洗牌。俄罗斯、加拿大等产油国的开采难度较大,单位产值的碳排放水平高于中东地区产油国。如采用碳足迹测定方法来作为计税依据,全球对低碳国原油进口的需求将会大幅提升,原油价格将呈现国别分化,原油市场变革也会引致全球大宗商品市场的剧烈震荡。三是推动全球减排技术革命。承受高额碳关税的厂商必须通过自身减排来争夺市场,对低排放生产技术和清洁能源的需求将变得更加迫切,进而提升对相关领域科研创新的投入。
碳关税不仅是经济问题,也是国际政治问题。碳关税的初衷是避免全球碳转移和碳泄露,而不应是绿色贸易壁垒。目前来看,主要发达国家当局往往从本国利益出发,摒弃多边主义和共同责任原则,在涉及碳关税的提案中过度强调出口国的碳排放责任,而忽视本国消费端动因,在关税机制设计方面无法做到基本的客观公平和无歧视原则。考虑到美方历来都将自身视作国际规则的“凌驾者”,要高度警惕美方拉拢盟友跳出WTO框架,借全球减排之名、行保护主义之实,实施以打压中国为目的的歧视性碳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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