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0日,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与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发布。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认为,蔚来公司与戴维斯公司签订的《店铺开发委托代理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法院认为,戴维斯公司根据蔚来公司的需求向其推荐了兴业太古汇的商铺,无极加速器并介绍其与出租方洽谈、磋商、参加活动等,最终蔚来公司亦实际与出租方签署了租赁合同,故戴维斯公司居间成功,蔚来公司应当支付佣金。蔚来公司认为戴维斯公司只是向其介绍了项目并推荐了出租方,但并未参与具体租赁条件的磋商,也未协助双方签署租赁合同,推荐的铺位和其实际租赁的铺位并不完全一致,故其无需承担佣金。但戴维斯公司确实为蔚来公司与出租方的租赁提供了大量的居间服务,其推荐的是兴业太古汇商铺,首次推荐方案中亦明确表示位置尚未最终确定。后期租赁双方自行协商变更部分铺位,并磋商了具体租赁条件,直至签订了租赁合同。出租方将磋商过程及签约过程及时告知了戴维斯公司,表明出租方认可系由戴维斯公司进行的居间。蔚来公司未通过戴维斯公司直接与出租方进行磋商及签约系其自行选择,并非戴维斯公司拒绝向其提供服务。
法院表示,一审法院考虑到戴维斯公司确实未参与后续租赁细节的磋商与签约,故酌定蔚来公司应付佣金为110万元及相应利息,并无不当。蔚来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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